----作者:陈立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建国前党员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几点补充规定

(1982年5月14日)

建国以来,对在历史上曾经脱过党的同志的党籍、党龄问题,多数都做过结论,现在有一些同志提出申诉或要求复议。鉴于建国以前党组织多数处于秘密状态,斗争非常艰苦,环境十分复杂,一些同志的脱党原因不尽相同,脱党后的经历和表现各有差别,且距离现在的时间已经很久,因此,各级党委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精神,首先把这些同志脱党的原因、脱党后的表现等情况搞清楚,然后再考虑其党籍应该不应该恢复。应该恢复的要抓紧审批,予以恢复;不应该恢复的,也要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为了妥善地做好这项工作,除重申按照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对脱党分子的党籍和工作的处理和计算党龄问题的指示》的基本原则办理外,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处理原则:

1 党员被迫脱党后,积极设法找党,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找到党组织,但仍继续进行革命活动,其历史经过严格审查,每段都有可靠证明,确无问题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可予以恢复,党龄连续计算。

2 党员被迫脱党,后又回到革命队伍,过去审查时,因客观原因,脱党期间的情况无人证明而暂按重新入党处理的,现已查清其脱党期间曾积极找党,继续进行革命活动,每段都有可靠证明的,可以改为恢复党籍,党龄连续计算。

3 党员被迫脱党后,曾有短时间(如一年以内)政治上一度表现消沉,但不久即转为积极找党,为党工作,表现好或工作有成绩,很快又被重新接收为党员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可予恢复,党龄连续计算。

4 党员被迫脱党后,有的有条件找党而没有找党,有的虽曾找过党,但行动上不积极,致使脱党时间较长(三年以上)的;或入党时间很短,脱党时间较长的,这些同志在脱党期间尽管有过某些进步活动,他们的党籍也不能恢复。

5 党员虽系被迫脱党,脱党后政治上有过动摇,或有其他政治错误,革命形势好转后才回到革命队伍又重新入党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不能恢复,党龄应从重新入党之日算起。但有的同志归队后,已将自己的问题如实向组织交代清楚,过去审查已经作了恢复党籍处理的,现在也没有发现新的重大问题,也可不再变动。

6 有的同志虽系被迫脱党,但由于脱党期间的历史比较复杂,过去没有审查清楚,一直没有解决党籍问题。现在本人全部历史已经审查清楚,虽然不符合恢复党籍的条件,但也没有发现其脱党期间有损害党或革命利益行为,目前本人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不要预备期。重新入党的时间,可根据审查结果,由省级以上党组织酌情研究决定。

7 凡过去自行脱党,后又参加革命工作和重新入党,现在要求恢复其脱党期间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一律不予解决。

 

(二)有的同志被迫脱党,后来回到革命队伍,当时党组织对其脱党的情况未作全面审查,即予接上组织关系。如现在已将其脱党期间的情况审查清楚,可根据各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上列有关条款的精神,有的可以恢复其脱党期间的党籍,连续计算党龄;有的可将其接上组织关系的时间,确定为重新入党的时间。

 

(三)在地下工作环境中,有些同志曾经加入过党,但因本人并不很明确或因组织上的原因,未承认其党籍的,现经查证,本人一直在革命队伍里工作,三年以内又重新入了党,并有两名以上党员能证明其在这以前确实曾入过党,这段党籍可予以恢复,党龄从第一次入党时算起。

 

(四)对于已经逝世多年的党员,其家属子女要求恢复其过去脱党期间的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如果没有切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又不能提供证明人线索,一般不予复查,但属于历史上的冤假错案,涉及到党籍党龄的,则应予复查。对不再复查的,也要向其遗属耐心做好说服工作。

 

(五)审批手续问题:

1 要求恢复建党初期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7月底以前)的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

2 要求恢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至1937年7月6日)的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

3 其他党员,应由县或相当于县一级党委审理后,报地(市)委审批。

4 军队干部的党籍、党龄更改的审批手续,由总政治部作相应的规定。

 

(六)复查处理脱党人员的党籍、党龄问题,主要是依据切实可靠的证明材料。本人要忠实地提供历史情况和证明人线索。组织上在调查取证时,应该要求证明人本着对党负责的态度,提供符合历史事实的证明。如果发现证明人有改变或更正过去屡次证明的事实时,证明人应说明改变或更正事实的充分理由,组织上要对这些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地审核鉴别。

处理党籍、党龄问题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不认真负责地考虑申诉人的意见,而多方强调客观困难,对申诉敷衍应付,甚至一推了之,该复查的不予复查,该改变结论的不予改变结论;另一种是不注意查清事实,不仔细研究调查证明材料,不按党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办事,随意作出迎合申诉人意愿的不恰当的结论。

 

(七)凡过去的结论基本符合本规定精神而本人现在要求不合理的,或过去已作过结论,现在没有新的可靠的证据和其他理由足以改变原结论的,不再改动。但应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附: 中共中央关于对脱党分子的党籍和工作的处理和计算党龄问题的指示(1949年11月20日)

(一)对脱党分子的党籍和工作的处理问题

在全国胜利的形势下,过去脱党的分子现在来找我党要求解决党籍及工作问题者,日益增多,情况亦甚复杂。自1949年6月以来,经各地介绍或本人直接来信,或迳赴北京找中央组织部及中央各负责同志者已达百余人。其中大多数为大革命时期及内战时期入党,而在内战时期白色恐怖严重的情况下脱党者。脱党原因有被迫与个人错误之别。脱党后的表现亦各有不同:或消沉,长期未作革命工作;或一度为反革命工作;或中间有一段做过一些革命活动的。目前对此类问题的处理,除按照“中央关于新解放城市中对脱党、自首、叛变分子的处理的指示”及“中央组织部关于归俘人员党籍问题的处理方法”的精神外,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并采取着以下办法:

甲、凡党员过去被迫脱党后,继续进行革命活动,并设法找党,但因客观困难终未能找到者,其历史经省委或市委严格审查,每段均获有可靠证明,确无问题者,可准予恢复党籍,并分配以适当的工作。

乙、凡党员过去自由脱党,旋又自行悔悟,重新参加革命工作,设法找党不获,现在恳切要求入党者,经审查后有确实证明时,可准予重新入党,并分配其工作。

丙、凡党员不论其过去系自由或被迫脱党,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均须加以长期考察,不应即予考虑其党籍问题。

1 长期未作革命工作,虽未发现有反党行为者。

2 曾有损害革命之行为或嫌疑者。

3 曾为敌人服务后又为我工作者。

4 本人历史复杂一时无法获得证明者。

为了保持党的纯洁性和照顾党内外的影响,对脱党分子在政治上尚不能完全信赖时,不应分配在党的系统或军政重要领导机关和带有机密性之部门工作,且不宜任以负责职位。至于历史不清或有政治嫌疑者,除其具有专长,须要慎重加以使用外,其余一般地应送学校学习,在学习中继续考察,不宜马上分配其工作。

由于此类问题今后必然增多,为了更易于搜集材料,解决问题,并节省人力物力起见,各地组织凡遇此类问题,应依照中央指示自行照规处理。一般地不应迳送中央。本人自行来中央者,如其问题中央易于解决者应即处理,如其问题地方较为熟悉者,应转由地方处理。

 

(二)关于计算党员党龄中是否可以扣除中间一段党龄的问题七大以前,关于处理党员党籍办法中,有因党员脱党后较长时期未继续为党工作,或脱党时期某段情况一时无人证明,或因有其他不好表现者,采取扣除党龄的办法,即恢复其党籍,但中间一段不算党龄,予以保留或作为处分。

七大以后,中央组织部在处理此种问题时,没有采取中间扣除党龄的办法,因为此种办法有割断历史的缺点。如党员系被迫脱党、确无法找到组织,且因能力限制及缺乏社会关系,不能作出显著工作成绩,而当其一有机会即又继续找党者,其党籍应予全部恢复。若党员脱党后,无反党行为,只一度消沉,未及时积极找党和为党工作,但为时不久旋即觉悟,转为积极,工作表现有成绩,因而又回到组织者,亦应全部恢复,中间表现消沉的一段应以错误论,不扣党籍,只酌情给以适当处分,或给以批评,并在结论中指出。

如党员在脱党期间一段无人证明,应分别情况或暂准重新入党,或暂不解决其党籍问题,俟获有确切证明后再行处理。

如党员在脱党后长期未积极找党,亦未做革命工作,现在环境一好又来找党者,其党籍不能恢复,自无扣除党龄问题。如果以后在长期工作中表现其成绩和进步,因而可以重新入党者,其过去的党龄,因其自行脱党,自应取消,不能再算。

如党员在脱党后失去党员气节,或叛卖党和阶级者,即使过去功劳很大,或失节后又复坚定起来。其过去党籍应予以开除,今后若各方面具备一个党员条件时,可考虑其重新入党,不能扣除其中间一段,恢复其前后两段。

在这个问题上,党内处理的办法是很不一致的,现在需要一个统一的规定,故指示如上。

中央关于新解放城市中对脱党、自首、叛变分子的处理的指示

1948年7月27日

谭(震林)并告各中央局、分局及各前委:

电悉。

关于新解放城市中,对脱党分子、自首分子、叛变分子的处理,应按具体情况,分别解决。

(一)凡党员过去自由脱党,确未做任何反党活动,现在愿参加工作者,可分给适当的工作,但不应马上接收其重新入党,更不能恢复其党藉,经过相当期 ,而本人提出入党要求时,才可考虑重新入党问题。

(二)凡党员过去系个别向敌方自首,并未进一步有危害党及革命行为者……

(三)凡党员曾叛党但系普通叛变分子,即对党危害不大的分子……

(四)对分配工作的脱党分子、自首分子、最好先集中在军政学校或训练班学习,在学习中加以考察教育,使其在思想打通的基础上,向党坦白,这更便利于党对他们的了解和使用。在使用这类分子时,要经常提高警惕,防止奸特分子混入,绝不可因使用自首叛变分子而有所麻痹。

中央

 

信件往来

一、 潘超1950年1月28日来信

啸天同志:

昨日在旧时同事处打听到了石磊的下落,谨告如次:石磊现改了名,改什么?因原传此信消的人不在京,故无从知道,但肯定的是石磊现任长沙市委书记,其妻在衡阳市副市长,叫陈维清。这人你们或许认识。因为是湖南人,所以这个消息是可靠的,特寄给你。

你可写两封信,一样的内容交刘部长寄去,可靠一点的话,你再写两封,一寄陈维清转石磊,一寄长沙市委会转石磊书记亲。

祝好

周白同志好 弟潘超 一月二十八日

 

二、石磊同志1950年2月22日来信

啸天、周白同志:

上次你们及今天又由衡阳转来之信均收到。华东局组织部已有信转来问你们的情况,我已写好交由组织转去了,想不久皆可到达的。

你们在桂林(自一九三九~一九四零年夏)时的党的关系,我当然可以证明。我离桂后即将你们的关系交给当时桂林办事处了。这些情况我已写了材料交组织转去了。请你们放心。望努力工作学习。

敬礼!

石磊 二月二十二日

 

三、 1984年7月15日陈啸天给曹瑛(石磊)的信

石磊同志:

您好,我们已多年不见,知道您在中央工作,特来函通过组织转交,请审阅并指示。……,1939年6月塘院被封,邵阳办事处王凌波同志指示我们去广西桂林。7月在桂林,在桂北八路军办事处和您见面取得组织联系,约定我们在广西与您单线联系,作隐蔽潜伏,约定联系代号我为“萧”,您为“宗”。我随身带有塘院学生转桂名单,有邓晏如等六人,都是党员全交给您了。(邓现任湖南省统战部副部长)。1940年您去重庆曾来信给我们说:我在桂林生意失利已来重庆,我走了您们会感到寂寞的,不久我的表弟来桂办货,到时会来看你们的。自此到1942年仍未见来了,当时我们单线联系,在桂无法与组织取得联系心中非常焦急,随于1943年冒着生命危险返回湖南找寻组织……。……,目前,组织上认为我们失掉组织关系已超过三年以上,未能积极找寻组织不予恢复我们在1937年12月入党的党龄,把我们当作自行脱党看待,很不公平也想不通,因此写信给您。以上请予审阅并希指示。

此致 敬礼

陈啸天

1984年7月15日

 

四、 曹瑛(石磊)1984年12月24日给常州师范党组的信

中顾委:

此信请转中共常州师范学校党组织。关于陈啸天、周白同志的党组织关系问题,过去有过好几次信往来,我记得李先良同志在世的时候也曾交谈过,李也记不起来了。我实在记不清楚了故拖了很久。

现在据陈啸天同志所说情况,很可能是事实,说得合情合理,如果他们没有其他问题,似应予以彻底解决,以利四化建设。

此致? 敬礼

曹瑛 1984年12月24日

曹瑛同志系中顾委委员 (中顾委办公厅印)同意照转 (中顾委印)十二月

 

五、南岳老同志钱治宇的来信

啸天同志: 你好

时序如流,又将两年未通音候。1987年元旦刚过,春节X即将来临。特来信向你贺年,同时报告你一个好喜信,即我的党籍问题,终于落实了。

1986年12月15日中共湘潭市委潭市落第253号文件批复:“钱治宇同志于1938年8月在衡山南岳参加我地下党,1941年因组织遭受破坏而被迫脱党,此次复查,钱入党情况属实,脱党属于被迫,钱脱党后,未发现有自首变节行为,而一直在为党继续工作。并积极寻找组织,解放后多次申诉要求恢复党籍。工作上亦表现较好。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其党籍问题迟迟未予解决,责任不在本人,经研究,恢复钱治宇同志的党籍,党龄从1938年8月算起。”市邮电局现正为我改办离休手续,享受应享受的待遇。几十年的积郁一旦圆满解决,其乐可知。告诉你听了,想必一定同我一样的庆幸。只可惜周白同志,欧阳方同志,梁君大同志先后仙逝,未得共享此乐。朱抱坚同志仍在南京工作否,因为我从未得过他的来信,不知情况,只有X从胡敬夫来信中略知,你如晤见或写信给他时敬烦将我的情况转告。

余不一一,望常赐教 专此恭贺 新禧

钱治宇上 1987年元月六日

 

六、原湖南省博物馆馆长梁君大1985年6月11日来信

……上周我参加了文化厅地下党员座谈会,听到了中组部84年12月所发13号文件“关于处理地下党员遗留问题”的指示,同时传达了湖南省委85年5月所发第3号文件。两个文件都是根据去年耀邦同志在云南处理地下党问题的批示所写。另据所闻,胡的批示措词比这两个文件急切得多。原意是要求各级组织部门务必抓紧按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地、公道地处理好这个问题。因为地下党员在白区长期斗争中,随时都冒着牺牲生命的风险,而解放后对地下同志每多歧视、排斥、打击,甚至错误地被镇压了,他们受了很大委屈,冤假错案甚多,亟待立即着手加以抢救云云。两个文件没有详细耀邦同志原文,只强调了“公公道道快为补救”等语。文件具体大体强调4点:一是所谓“脱党”问题要处理好。二是级别待遇要调整。54年以后一直没调升的应一律调一、二级(指处级以上)又19级以下,特别是20级的老同志,一律应加一、二级。三是农村中不少老地下同志,现在生活无着或有困难的,应每月补助20~30元生活费。四要尽快解决上述问题。

不知常州市委传达了没有?对于你的待遇问题,特别是党令问题能解决否?甚念。乞复告。

此祝

愉快并叩撰安。

君大 85年6月11日

 

七、 陈啸天1986年6月的申诉

省委组织部负责同志:85年12月,我们就恢复党龄及常州市委组织部84年5月的批复向您提出申诉,至今未获结果,特将有关历史事实再次补充报告,以利审查。

 

一、关于被迫脱党及找党

1939年5月,接组织指示我们去广西桂林,与石磊(曹瑛)同志单线联系,联系代号石为“宗”,我为“萧”。1940年下半年石磊自重庆来信说:“我在桂林生意失利已来重庆,我走了,你们会寂寞的,不久,我的表弟来桂林办货,一定来看你的们。”但至此便无音讯。焦急之余,我冒暴露身份的危险曾去桂北路八路军办事处以找石磊为名想与组织接上线,但被告诉“查无此人”而受婉言拒绝。1941-1942年,我们先后去信重庆八路军办事处均无回信。至1942年冬,仍无人来,我们冒着生命危险,决定返湖南找党,以教书宣讲抗战建国,摆地摊出售进步书籍等方式,希望引起组织注意,接上关系。(详述于以往申诉)1950年我们通过组织找到石磊,石有信给我们:“你们的组织关系,当然有组织负责,你们安心工作。” 84年5月,常州市委组织部批复下达后,7月,我去北京找到石磊(曹瑛)家,当面要求他回忆当时把组织关系究竟交给谁,以及为什么无人来联系,他回答:“当年周总理调我去重庆参加长江局工作离桂确很匆忙,你的关系交给谁,因为年代久远,特别因文化大革命中受到摧残,脑子搞坏了,实在记不起了。”我说:“我们当时是单线联系,你走了我不知道,谁来与我联系,我只有听你的安排,而且当时地下党的纪律不准发生横的联系。我除等组织来人,在桂办被封前不久,冒险去办事处找你,被婉言拒绝了。”曹说:“桂办当时国民党监视很紧,你遇到的这种情况,当时是可能发生的。”并告诉我,他今后有书面材料给组织的。后来确实是有的。

以上说明我们是被迫脱党并千方百计找党的。

在广西桂林,我们在桂林师范工作,证明人:白凤山,现名王铁铮,中共党员,现在北京中央党校工作。

 

二、关于解放前夕与建国前找党及工作经过

47年5月后,我在南京大中中学,因推行民主教育,引导学生讲民主、团结,想引起组织注意,但被指为“八路作风”,“鼓动学潮”,引起敌人注意,受到排挤迫害。(证明人:姚澄宇,中共党员,现在南京师范大学,教授。)49年2月,我们由生活教育社马侣贤介绍到武进敦本小学工作,我任教务主任,去后不久即组织全体教师学习程今吾的新教育体系,推行新的教育,以寻找组织。不久在一天晚上,罗旸在隔壁房间高声问我:“陈老师,你认识罗时翔吗?”我说:“认识的,同过事,此人不好。”谈话中止。第二天,罗旸悄悄对我说:“你找王军谈谈嘛。”我明白意思,即在当晚约王军同志,地点在田埂上,对他说:“我们是有组织关系的,因为单线联系,失掉联络,想找组织帮助解决。”王军说:“现在这个问题不好办呀!马上解放了,你先工作起来,不调查清楚,不好解决的。”那次还谈了别的问题才分手,王军同志谈话后,组织上安排我参加:

1、在学生秘密学习小组讲政治常识(证明人:蒋仁法,现在常州政协工作)

2、每周“敦本通讯”(八开,油印)署名的社论或文章,由我写,直接宣传党的政策,在纪念“三八”节专号,我写了开头文章,当时上海福利基金会陈永淦同志来视察,读后对王军同志说:“这篇文章没有一定的社会科学基础是写不出来的”(证明人:王军,也可找“敦本通讯”核实)

3、“三八”妇女节大会由我主持讲话,宣传党的政策。(证明人:王军、罗旸,并有历史照片)4、安排我参加武进小新桥,武进县工作队工作。(负责人:蒋建奇)证明人:王军、张龙珠等。5、“五一”节(注:应是五卅纪念日)由我率领80名学生去常州参加化装大游行,证明人:王军、蒋仁法及部分家长。

解放后,罗旸告诉我,罗时翔是他叔叔,曾问过他:“你们学校里有陈啸天、周白吧?他们是共产党!”当时我们的工作,也有舆论说我们“是新四军派来的”。渡江时,曾在吕城大战,火光冲天,我们站在坟头高处看,很兴奋,一夜未眠,以后当地便无战事。但解放后,却有人说我:“听到炮声躲起来了”。事实上,我与周白外,还有5个孩子,大的才进小学,小的还吃奶,解放前一天也没有离开学校,因为新来乍到,人地生疏,言语不通,又有孩子,根本无处去躲,如此说法岂但说我无党性,连人性也没有了。还说我迎接解放军时“坐在家里不动”,请看事实:当天下午到队,每人做小旗,贴标语,是我带领的,下午去河西子佳中学开庆祝大会,演“翻身花”,由我让我的二个女儿演的,开场由我发言的。然而,自53年来,那些说法却铸成铁案,强加于我们,我们认为,当时大规模群众活动除了那么几个人外,总还有其他目击的群众在,为什么不作广泛核实调查?而且,在敦本小学时,经常来往的除学校中王军同志外,还有常来校的一位养病在家的大学生谢良诚同志,某些人从未来过,也不认识,却不知他们言之凿凿的“证明”是如何做出来的。

49年4月,我到常州专署文教处报到,秦和鸣处长对我说:“老陈,罗我白同志要你回罗墅湾担任子佳中学校长兼敦本小学校长的。”我说:“一个担任两个校长,一个在河西,一个在河东,相隔几里路,干得了吗?”秦说:“你知道罗墅湾是罗我白的家乡,你不去他会不高兴的。”我说:“我要解决组织关系,在城里方便些。”秦默然。不久,罗我白告我们:“你们在城里,组织关系一辈子也解决不了的。”接着,“五一”节敦本小学学生参加城里大游行,“陈啸天在家里睡大觉”等谎言散布出来了,得罪了罗我白同志的根子在于此,当然得不到他那“山头”的“照顾”了。56年,我在常州师范重新入党时,支部书记唐坚华同志在支部大会讲到敦本历史说我们“积极工作,积极找党,由于临近解放,未来及解决组织问题。”

83年,我去谢良谢良诚同志家探病,在座的,还有张幼梁同志,谈起敦本工作时,谢说:“解放前夕,敦本小学你们去了以后,工作有很大起色,我有一篇关于敦本小学的文章,交常州文史资料室,被罗我白同志扣发了,现在清楚了,主要因为谈到你们,他不高兴,不让发表了,罗我白对你们有意见的。”

84年下半年,路遇蒋仁法同志(原敦本小学学生,现在常州市政协工作),蒋告诉我:“我刚从南京出差回来,在南京遇到王军同志,他要我向你打招呼,你们在敦本的情况是很清楚,不错的,他们那样说法是不对的,外调时,对我说‘你是按53年写的写,还是推翻重写?!’逼我的。”我当即说:“有意见请向组织上反映”我又问蒋:“解放前夕,你们听过我政治常识课没有?”蒋答:“听过二、三次,马列主义这个名词,我还是听你讲我才知道的。”

高浩荣同志(中共党员,常州市退休教师会)曾向我说:“章振之同志碰到我,要我向你解释,你们在敦本的情况,他实在不清楚。”我说:“不清楚不要瞎反映,有话向组织上反映吧!不要向我说,这是党性。”

以上情况,我均曾立即向教育党委书记赵宗昌,庄毓皖同志作了口头报告。

94年6月2日,我向组织提出申诉,并附当时的历史照片,由常州教育党委转常州组织部。

证明人:王军,中共党员,南京电焊机厂 罗旸,常州市文化局

蒋仁法,中共党员,常州市政协 张龙珠,中共党员,兰州市27中

谢良诚,中共党员,武进县教育局

张清能,中共党员,北京少年报社

以上事实说明我们在武进敦本时积极找党,积极工作的,对于某些同志出于个人成见,或在不了解的情况以及压力下所作的证明,一些不实事求是的说法,我们是决不能接受的。要求组织予以澄清,推翻不实证词。事实胜于雄辩。84年6月,我交给组织上我本人49年三八节活动的历史照片,可以查得到的文史资料为“敦本通讯”,被扣发的谢良诚同志的回忆录,56年重新入党支部大会上唐坚华同志代表组织对敦本时我们工作的肯定,难道是找党行动不积极的证明?不积极何以抛头露面写文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何以在大庭广众之下演讲革命道理鼓动群众?难道在解放前夕最黑暗的时刻,我不知道敌人更残酷无情?除了文史资料,广大目击历史的群众总还有健在的,我们认为组织上能否同时听一听有不同意见的同志的证明?听一听群众的反映?这样对全面了解我们的历史岂无帮助?在此,我们再次恳求组织调查研究,具体分析我们被迫脱党以后的表现,实事求是作出结论,恢复我 1937年的党。目前,周白同志已在73年下放中去世,我已古稀,要求澄清历史的本来面目,不为名利,仅为洗刷强加在我们头上30多年的污泥浊水,向亲朋后代作一交待。

此致? 敬礼

陈啸天、周白1986年6月

 

八、江苏省委组织部审干办1987年元月十三日的回函

陈啸天同志:

你前年十月及今年元月给顾浩部长的信均已收悉。对你申诉的党籍问题,常州市委组织部经认真复查,在一九八四年已有明确复查意见,以后按你申诉的要求,我们又与常州市进行过多次复议,对照中发(1982)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前段党籍仍不能恢复。如你有新的理由或证据,可直接向常州市委组织部反映。

特此函复 江苏省委组织部审干办1987年元月十三日

 

九、陈啸天1987年4月关于恢复我们1937年党籍的再次申诉:

我于1985年12月向省委组织部申诉,要求恢复我们1937年党籍,1987年元月,常州市委组织部又作了不能恢复的答复。对脱党的原因,1984年结论承认是被迫的,这一点不同于1953年的结论,我感谢党。但是,认为我们被迫脱党后找党的行动不积极,对照中央82年24号文件,仍维持1953年常州文化党总支的处理意见,党籍不能恢复,对此申诉如下:

一、对1953年的结论中提到的重要事实的意见:

关于“尤其解放前夕在敦本小学时,明知王军、罗我白等同志为我地下工作同志,也同样没有寻取关系之表现。”事实上,我去敦本小学后不久,罗旸对我曾作试探,讯问对罗时翔的看法,我谈后,他私下要我找王军,我当晚即约王军在野外,告诉他:“我们有组织关系,因单线联系,失掉联络,想找组织联系。”王说:“现在这个问题不好办,马上解放了,先工作起来吧。”我们想,我们是单线联系,不直接找到联系人石磊,是无法证明自己的真是身份的,在桂林办事处曾碰过钉子,在敦本也是如此,在当时情况下,敦本地下党不可能接受我们,他们也有顾虑,只有参加地下党进步活动,再设法找到石磊才能说明一切。

关于“苏北解放区仅一江之隔,也未去找组织。”我们认为,在江南解放前夕去苏北或周白的家乡安徽无为老根据地虽很保险,只怕是找不到石磊也不会被承认,我们立足敦本,迎接解放,问题就有解决的希望。

 

二、对1984年结论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关于“解放前夕,他们工作地区已听到炮声,怕得要命,连忙躲到邻村去。”事实上,解放前夕我们一天也未离开敦本小学,因为我们才到不久,人地生疏,言语不谙,5个孩子,小的吃奶,大的上小学,无处可躲,而且,炮弹也不见得不打到“邻村”去,解放军打跑也未必瞄准了敦本小学,躲到“邻村”去,可能吗?关于“胆子小,连当时地下党外围进步团体的活动也没参加。”事实上,与王军谈话后,组织上安排了:

1、在学生秘密学习小组讲政治常识(证明人:蒋仁法)

2、每月“敦本通讯”(八开,油印)署名的社论式文章由我写,直接宣传党的政策。纪念“三八”节专号,我写的开头文章,当时上海福利基金会陈永淦来阅后,对王军说:“这篇文章没有一定社会科学基础是写不出来的。”(证明人:王军及“敦本通讯”)

3、“三八”妇女节由我主持讲话,宣传党的政策。(证明人:王军、罗旸,历史照片已交组织)

关于“解放军过江时,他们没有行动”

事实上,当天上午由我率领学生列队,每人做小旗、贴标语,下午在河西子佳中学开庆祝大会,开会由我讲话,我的两个女儿演“翻身花”。

解放后,安排我参加武进小新桥县委工作队,负责人蒋建乔(证明人:王军、张龙珠等)。

“五一节”,由我率80名学生去常州参加化妆大游行。(证明人:王军、蒋仁法及部分学生家长)

我们认为,我们的活动,除了几个人外,是有其他目击者的,而交给组织的历史照片及可查到的历史资料如“敦本通讯”等,也是文字和历史的记载,我们当然不可能保留所有的历史资料,但仅此也足以说明我们当时是积极工作而非一些口头证明说的那样。事实上,解放前夕,投机分子也来靠拢党,我们能无动于衷吗?1984年常州组织部又作了找党不积极的结论,我们不能接受。自从被迫脱党后,我们一直本着积极参加进步活动的宗旨,因为我们认为只有通过进步活动,引起组织的注意,才有与组织联系上的可能。

 

三、关于集体参加国民党的问题

集体参加国民党是当时的客观形势,不参加即会暴露身份,在这种情况下,经过组织批准是掩护工作,假参加,同脱党后参加是两回事,因此没有作为历史问题在解放后向党交待,同时,我也认为党籍不能恢复已背上包袱,问题再复杂化更没完没了,不交待也没有什么关系,确有患得患失的想法,错就错在这里。

四、对党中央82年24号文件第四条精神的认识

我们认为,我们被迫脱党后,由于条件限制致使脱党时间较长(三年以上)。然而,我们入党时间也非“很短”,依文件所述,显然以“三年”为“较长”的界限,我们自1937年12月入党至1942年冬,共计5余年,即使以石磊离桂年限计,也近三年。我们认为。以入党时间“很短”为据,含义为很短期间不可能为党作出贡献。我们入党后即投身党的开辟、恢复工作,我曾担任湖南衡山县南岳市初期的党小组长,后在这个基础建立了南岳第一个党支部,我任组织委员,又发展为衡山县委,先后发展了一批党的骨干,如朱济凡(朱抱坚,南京林学院党委书记)、梁君大(湖南省博物馆馆长)等。1938年重建长沙县委时,我担任县委委员,长沙大火后,在“南方抗大”塘田战时讲学院任补习部主任,周白任女生指导,参加培训大批青年为党的力量。奉命赴桂时,携塘院党员学生名单转桂林八办。综上所述,我们入党以后,在抗战初期党的开辟与恢复工作中,不是没做什么工作的一般党员(参见“湖南人民出版社”【峥嵘岁月】第五期、【衡山党史资料】、【抗日战争初期党在邵阳的活动】、【长沙党史通讯】第二期等)。因此,第四条不适用于我们的具体情况。

我们1981年申诉,1984年答复维持了1953年的结论,1986年申诉,又维持了1984年的结论,但,并没有使人心服口服。因此,我们再次要求恢复我们1937年的党籍,对此,既不为升官,亦不想发财。周白同志已在下放中去世,我逾古稀,即使算我离休,加钱若干,残年能得几何?所念者,为一生有个交待而已!

此致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陈啸天(章)周白(代章) 1987.4

 

十、陈啸天1988年6月申诉报告

关于恢复我们1937年党籍的问题,再次向组织上提出我们的要求。

解放后近四十年,我多次申诉党籍问题,由于组织上认真审查,结论逐步改变,符合实际。如未曾承认被迫脱党到承认被迫脱党,从53年到87年元月,一直以敦本那一段某些材料为依据,认定我们找党“不积极”或“不够积极”不能恢复党籍的结论,到88年春有了改变,认为在那不长的一段内还为党“作了有益的工作”(口头上),这些我都深深的感谢党,根据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负责的作了审查。…

 

十一、 关于答复陈啸天同志2003年三月来信的函

陈啸天同志:

您于2003年3月写给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的信已转我局组织处阅处。您信中提出的“再次向组织要求恢复我们1937年的党龄”的要求。我们调阅了您的档案,对照了中央有关文件答复如下: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于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五日的《关于陈啸天同志脱党期间党籍问题的复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对您要求恢复1937年的党龄作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陈啸天、周白两同志确于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入党,一九四零年被迫脱党,……。对照中共中央中发(1982)24号文件第四条,即‘党员被迫脱党后,有的有条件找党而没有找党,有的虽曾找过党,但行为上不积极,致使脱党时间较长(三年以上)的;或入党时间很短,脱党时间较长的,这些同志在脱党其间尽管有些革命活动,他们的党籍也不能恢复。’经研究,决定仍维持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中共常州市文化总支的处理意见,陈啸天同志的党籍不能给以恢复。”

陈啸天同志,上述处理意见已对您1937年12月入党的历史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恢复党籍这个极其严肃的政治问题必须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文件规定执行。您脱党8年的事实显然不符合中共中央中发(1982)24号文件中关于恢复党籍的规定。如果中央没有新的文件规定,我们只能按1984年五月十五日的原处理意见执行。

陈啸天同志您年事已高且患重病,我们忠(衷)心地祝愿您积极养病,保持良好的心态,争取早日恢复健康,充分享受党和政府已经给予您的离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中共常州市教育局党委组织处 2003年3月30日

抗战以后生活大事记

1937.11.23 最后一次离开故乡

12.9 故乡沦陷12.1 离开黄麓师范

12.16 离开烔炀河

1938.1.18 到达长沙

1.30 我们订婚典礼(民27年旧历除夕)

2.28 离开长沙

3.1 到达南岳

3.11 在南岳岳云中学工作开始

8.21 告别南岳

9.2 到铜官

11.15 离开铜官

12.24 离开靖港(11.15到靖港)

12.26 到五美山

1939.1.14 离开五美山

1.15 到衡阳

1.24 离开衡阳

1.25 夜十点到邵阳(宝庆)

2.6 离开邵阳

2.11 到塘田寺在塘田生活开始

4.27 离塘田寺

4.28 晨到邵阳

4.29 离开邵阳(下午九点到衡阳)

4.30 离开衡阳

5.1 到桂林

5.11 下午离开桂林

5.18 到阳朔 在阳朔国民中学工作开始

1941.2.5 离开阳朔

2.10 到临桂县两江墟

2.13 在省立桂林师范工作开始

10.1 离开桂师(注:应是1942年)

10.7 到富川县

10.7 在富川国民中学工作开始

43.4.1 离开富川

4.3 到平乐

4.4 在平乐国民中学工作开始

7.27 离开平乐

44.2.8 离开兴安

2.12 到湖南冷水滩

2.16 在冷水滩扶轮中学工作开始

5.16 离开冷水滩

5.17 到耒阳精忠中学

5.17 在湖南私立精忠中学开始工作

6.20 湘北四次会战学校奉令疏散即日离开耒阳21 到达彬州

1945.1.6 ××××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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