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吉卫
1.《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的通知》
上海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各党组,中直党委,国家机关党委,总政治部(此件可发至县委和相当于县级的党组织):
自反右派斗争开始以来,不少地方和部门分别拟定了一些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并要求中央予以审查批准。考虑到斗争中的实际需要,中央认为有必要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以免各单位在划分右派分子的时候有畸轻畸重的地方。现在将经过中央讨论通过的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发给你们,请即下达到一切进行右派斗争的单位,予以认真研究,在划分右派分子的时候即以此件为标准。同时望注意:
㈠全国反右派斗争的一般是进行的健康的,所划的右派分子,一般是适当的,但是也有划多了和划少了的情况。而在运动进到深入阶段,在切实纠正了温情主义右倾情绪以后,一些单位把右派的标准放得宽了一些,以至多划了一部分右派的情况,比较更需要引起注意。无论划多了或者划少了,都应该按照正确的标准及时地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但是在右派划得多了,需要改正的单位,必须注意保护群众和积极分子的热情和正义感,不要使人产生“反右派斗争过火了”的错误印象。有些中右分子有过不利于社会主义的言行,但是不够右派,如果当作右派斗争了,现在不要当众宣布对他的批判是错了,因为既有错误言行就应该批判。但是应在内部改划为中右分子,按照中右分子对待,并注意多加教育争取,到适当时机可以宣布因情节轻微已经悔改,脱掉他们的右派帽子。
㈡为了正确地划分右派分子,达到既不多划又不少划的目的,除了要有适当的标准,还要有适当的审查批准手续。凡是各单位确定为右派分子的标准。高级知识分子、重要民主人士中的右派分子和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右派分子的名单,必须报告省一级或省一级以上的党的领导机关审查批准。
㈢上级领导机关除必须认真地审查所属单位上报的右派分子的名单外,还必须教育党员和群众十分重视对于实际情况的认真研究和具体分析,力戒浮夸和片面性。同时,还必须经济常主动地细心地抽查和调阅所属单位右派分子的详细材料,及时纠正其中偏宽偏严的错误,并且对极右分子、一般右派分子和中右分子的界限举出具体的人物和材料作实例,切实帮助下级掌握正确划分的标准。
附:《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
(一)凡言论、行动属于下列性质者,应划为右派分子:
(1)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城市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革命,反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关于社会经济的基本政策(如工业化、统购统销等);否定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坚持资本主义立场,宣扬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剥削。
(2)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民主集中制。攻击反帝国主义的斗争和人民政府的外交政策;攻击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否定"五大运动"的成就;反对对资产阶级分子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改造;攻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人事制度和干部政策;要求用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代替社会主义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教育。
(3)反对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反对共产党对于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的领导;以反对社会主义和共产党为目的而恶意地攻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污蔑工农干部和革命积极分子、污蔑共产党的革命活动和组织原则。
(4)以反对社会主义和反对共产党为目的而分裂人民的团结。煽动群众反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煽动工人和农民的分裂;煽动各民族之间的分裂;污蔑社会主义阵营,煽动社会主义阵营各国人民之间的分裂。
(5)组织和积极参加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共产党的小集团;蓄谋推翻某一部门或者某一基层单位的共产党的领导;煽动反对共产党、反对人民政府的骚乱。
(6)为犯有上述罪行的右派分子出主意,拉关系,通情报,向他们报告革命组织的机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划为极右分子:
(1)右派活动中的野心家、为首分子、主谋分子和骨干分子。
(2)提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纲领性意见,并积极鼓吹这种意见的分子。
(3)进行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特别恶劣、特别坚决的分子。
(4)在历史上一贯反共反人民,在这次右派进攻中又积极进行反动活动的分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错误应予批评纠正,但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1)在根本立场上并不反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而只是对于局部性的工作制度,局部性的不属于根本原则的政策,工作中的问题,学术性的问题,共产党的个别组织,个别工作人员表示不满,提出批评的人,即使意见错误,措词尖锐,也不应划为右派分子;同样,在根本立场上并不反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而只是在思想意识上有某些错误的人,也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2)有过类似右派的思想,但是并未发表过或散布过,而且已经认为错误、自动检讨出来的人,或者偶然讲过类似右派的话,现在已经承认错误,而在历史上一贯不反党反社会主义的人,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3)对于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制度或共产党的领导发表了错误的言论,但是并未积极宣传,事实证明不是出于敌意,经过指正表示愿意转变的人,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4)一度盲目地附和了右派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行,或者一度被蒙蔽参加了右派小集团,或者一度被右派利用,在了解右派错误以后,迅速地站在正确立场,同右派决裂的人,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5)历史上曾经站在反动立场,现在也没有显著的转变,但是在右派进攻时期并未进行反动活动的人,不应划为右派分子。
(6)凡是界乎右派分子和中右分子之间的疑似分子,在尚未查出足以确定为右派分子的充分材料之前,一概不划为右派分子,并且不用斗争右派分子的方法来对待他们。
2.《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统战部关于右派分子摘帽子工作的报告》
各省、市、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各党组:
现在把中央组织部和统战部关于给右派摘帽子工作的报告和附表发给你们参考。中央同意这个报告中所提的意见,望各地抓紧此项工作,尽可能在春节前,把第一批摘帽子的工作结束。第一批摘帽子的右派数目,仍以控制在右派总数的百分之十为宜。
中央
1960年1月6日(中发(60)15号)
附:《中央组织部、统战部关于右派分子摘帽子工作的报告》
中央:
自从中央下达关于摘掉确实表现改好了的右派分子帽子的指示以后,各省、市、自治区党委都很重视,普遍设立了工作机构,指定了专人负责,经过对右派分子进行摸底排队,在国庆节前后陆续地摘掉了一批右派分子的帽子,这一措施在国内外发生了极大的政治影响。摘掉帽子的人表示非常高兴和感谢,认为是党的宽大,自己的新生。他们的家属和亲友更加感激。没有摘帽子的右派,一般也表示有了前途,决心好好改造,争取下一次能摘帽子,有的劳动和生产效率立即大为提高。一向不低头的右派分子多数表示认罪。中间分子一致表示赞扬和拥护中央这一决定,认为共产党伟大,毛主席英明。这是我们党的政策的一个新的胜利。
根据最近的统计,全国共有右派分子四十三万九千三百零五人,第一批计划摘掉帽子的三万七千五百零六人,占右派分子总数百分之八点五,已经摘掉帽子的二万八千一百六十五人,占百分之六点四。
我们建议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检查一下此项工作,争取尽可能在春节前完成第一批摘帽子的计划。计划比例太低的应该实事求是地适当提高。同时要抓紧这一有利形势,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对右派分子的改造工作,对已摘掉帽子的右派分子要巩固他们的改造成果。对未摘掉帽子的右派分子要促使他们进一步分化,帮助他们继续改造,并且经常地和及时地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在改造中的表现,为今后摘帽子做好准备。已结束第一批摘帽子工作的地区要认真作出总结。
以上报告,如中央同意,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中央组织部 中央统战部
1959年12月30日
附:各省、市、自治区右派分子总数及第一批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统计表(1959年12月18日)
地区 | 右派总数 | 拟摘帽数 | 占总数% | 已摘帽数 | 占总数% | 备注 |
---|---|---|---|---|---|---|
北京 | 10,528 | 1,000 | 9.5 | 932 | 8.6 | |
河北 | 23,516 | 1,244 | 5.3 | 770 | 3.3 | 尚未结束 |
山西 | 9,321 | 836 | 8.9 | 836 | 8.9 | |
内蒙 | 4,325 | 430 | 10 | 264 | 6.1 | 尚未结束 |
辽宁 | 21,103 | 2,000 | 10 | 599 | 2.8 | 尚未结束 |
吉林 | 9,271 | 706 | 7.6 | 572 | 6.17 | 尚未结束 |
黑龙江 | 12,594 | 1,376 | 10.9 | 359 | 2.7 | 尚未结束 |
上海 | 12,951 | 1,086 | 8.4 | 1,084 | 8.4 | |
山东 | 31,387 | 2,578 | 8.7 | 2,219 | 7.7 | 尚未结束 |
江苏 | 13,349 | 1,300 | 9.7 | 273 | 2 | 尚未结束 |
浙江 | 10,705 | 1,000 | 9.3 | 478 | 5 | 尚未结束 |
安徽 | 25,364 | 2,351 | 9.26 | 1,965 | 7.44 | 尚未结束 |
福建 | 7,223 | 549 | 7.6 | 245 | 3.3 | 尚未结束 |
河南 | 53,975 | 4,396 | 8.1 | 4,396 | 8.1 | |
湖北 | 32,196 | 3,200 | 10 | 1,832 | 5.7 | 尚未结束 |
湖南 | 25,909 | 1,969 | 7.68 | 1,470 | 5.7 | 尚未结束 |
江西 | 11,416 | 1,141 | 9.9 | 1,007 | 8.82 | |
广东 | 30,842 | 2,531 | 8.2 | 2,531 | 8.2 | |
广西 | 10,935 | 415 | 3.8 | 102 | 0.9 | 尚未结束(拟摘数字缺四个专区的) |
四川 | 40,623 | 3,855 | 9.4 | 3,855 | 9.4 | |
云南 | 9,641 | 727 | 7.5 | 225 | 2.3 | 尚未结束 |
贵州 | 6,798 | 604 | 8.8 | 604 | 8.8 | |
陕西 | 6,025 | 483 | 8 | 363 | 6 | 尚未结束 |
甘肃 | 9,891 | 800 | 8.1 | 326 | 3.3 | 尚未结束 |
青海 | 2,247 | 250 | 10 | 177 | 7.2 | 尚未结束 |
新疆 | 2,639 | 185 | 7 | 185 | 7 | |
宁夏 | 2,050 | 198 | 9.6 | 198 | 9.6 | |
中直和中央国家机关 | 2,282 | 296 | 13 | 296 | 13 | (包括下放密山劳动的和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中的右派分子) |
共计 | 439,305 | 37,506 | 8.5 | 28,165 | 6.4 |
注:右派总数中,一般地区都不包括反、坏处理,只有山东包括反、坏分子;另外,云南右派分子中,不包括开除公职的右派分子。西藏未作统计。
上表引自:http://www.edubridge.com/muzangyanjiu/library/youpaibiao.htm
3.中共中央文件: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统战部“关于右派分子工作的几点意见的报告” (1960.9.17)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员、各党组,军委总政治部: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关于右派分子工作的几点意见的报告”,在今年国庆节前后再摘掉一批右派分子的帽子。现将这个报告转发你们,望即遵照执行。
中央
1960年9月17日
附:中央组织部、统战部关于右派分子工作的几点意见的报告
中央:
1959年9月中央发出“关于摘掉确实悔改的右派分子的帽子的指示”后,各地都认真贯彻执行了这一指示。在全国四十四万右派分子中,摘掉了约四万名右派分子的帽子,占总数的百分之九左右,这对于右派分子的改造和分化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半年来,各级党组织对改造右派工作的进一步加强,资产阶级右派起了更大的分化,绝大多数人都有不同程度的转变和悔改。根据各地摸底排队的情况,目前右派分子改造得好的百分之三十左右,表现一般的百分之五十左右,表现不好的百分之十左右,其中死顽固的分子约有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为了进一步改造和分化右派,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继续贯彻中央关于分期分批摘掉确实悔改的右派分子的帽子的指示。根据目前右派分子的表现,今年可以再摘掉一批右派分子的帽子,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控制在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关于今后摘帽子的时间和方法问题,一般仍以每年国庆节前后集中地摘一批为宜。这样作,政治影响大一些,也便于安排工作。
二、在今年摘帽子的同时,对于一部分虽然不够摘帽子条件但是参加体力劳动时间较长(已有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并且悔改表现较好的,可以调他们回来,分配适当工作。对右派分子中的妇女和年老体弱,有病的,由于他们不适宜搞劳动或长期体力劳动,也应该给他们分配适当的工作,或作轻微的劳动,这样做,既体现了党对他们的照顾,有利于改造和分化他们,也有利于进一步团结中间派。
三、要注意对右派分子的家属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并给他们以劳动生产的机会,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以适当照顾。这样,可以使她们成为推动右派分子改造的助力。对于右派分子的子女入学、就业等,除机密性的专业、单位外,不宜限制和排斥。
四、在右派分子中有一部分被开除公职或清洗回家(约占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目前还分散在城市街道或农村中,对他们的教育改造缺乏统一的系统的管理,希望各地区的主管部门协同所在地区的基层党的组织,对这些人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没有人管的,要指定专人管起来。各地党委应该责成一定的组织管理这项工作,加强对他们的教育改造和监督。
五、改造右派分子的工作,有很大的成绩。今后还必须加强对他们的教育改造工作。同时要注意克服和防止两方面的偏向。一方面是对右派分子丧失警惕,麻痹大意,界限不清,放松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是以简单生硬的方法对待,忽视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把他们与地、富、反、坏分子等同对待。这两种偏向都不利于改造分化右派。
六、1957年在少数民族地区,经过以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为中心的整风反右运动,有一些戴了右派分子的帽子,另有一些人戴了地方民族主义分子(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右派)帽子。这些地方民族主义分子,经过两年多的教育改造,也有少数人确有悔改,在摘右派帽子的时候,可以根据中央关于摘掉确实悔改的右派分子的帽子的指示,参照具体情况,摘掉他们的帽子,以利于进一步分化和改造他们。
我们希望各级党委抓紧时机,对改造右派分子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通过检查,作好第二批摘帽子的准备工作。关于摘帽子的情况和对右派工作的经验总结,望各地及时送我们。
以上意见,是否有当,请审查,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中办放754号 发至省军级)
中央组织部 中央统战部
1960年9月14日
4.《中共中央关于改造“右派分子”工作的指示》(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各党组:
现在把中央统战部、组织部和宣传部《关于全国改造右派分子工作会议的报告》转给你们。中央同意这个报告,望遵照执行。
关于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管理、教育改造和处理问题,过去因为没有专门部门负责,有些问题,没有及时得到适当解决。中央决定今后,由统战部门主管,此事前已通知你们。现在,中央再作如下指示:
(一)资产阶级右派分子,是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分子,虽然我们把他们当作内部问题处理,但实质上,他们同劳动人民的矛盾是一种敌我性质的矛盾,这点,必须明确,必须清醒,不要因为现在给他们大批摘帽子,和一部分上层民主人士的嚷嚷,有所含混。这点是干部在处理右派分子时掌握的方针,不必又普遍展开一次宣传。
(二)现在对于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改造工作,已经进行了三年多,他们中的不小一部分,确实已经表现悔改,或有相当悔改,应该再给一批右派摘掉帽子。摘帽子的标准,中央已于一九五九年作了规定。处理的原则仍然是,够条件的就摘,不够条件的就不摘。所谓处理从宽,是指基本够条件的也可以摘一批。不是把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看做没有什么要紧,宽大无边地乱摘一气。请你们实事求是地加以掌握。
中央
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关于全国改造“右派分子”工作会议的报告》(一九六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央并主席:
全国改造右派分子工作会议,于八月二十八日开始,九月十一日结束。出席会议的有中央局的干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长、政法部长、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等共九十四人。会上由平杰三、张子意、李楚离、薛子正等同志分别作了专题发言和总结。陈毅同志做了重要指示。大家一致反映,召开这次会议是适时的、必要的,会议开得很好,摸清了基本情况,检查了工作,交流了经验,确定了今后改造右派分子工作的方针和重要措施。
会议一致认为,改造右派分子工作的成绩很大,当前情况很好。一九五七年资产阶级右派猖狂进攻,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坚决反击,粉碎了他们企图复辟资本主义制度的狂妄梦想,从而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在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决定性胜利。反右派斗争结束之后,四年来党对他们采取了严肃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争取、教育、改造工作,右派分子已经有了很大的分化。一九五九和一九六O两年约有十万人摘掉了右派分子帽子,重新回到人民队伍中来,其余的右派分子,因为经过了三年多的教育改造,同时又多半是处在严格管理和群众监督下,目前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各地一般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这是党的政策的伟大胜利。这个胜利巩固了反右派斗争的光辉成果,不仅彻底地孤立了极少数继续坚持反党、反社会主义的顽固分子,而且争取和团结了广大的中间派,是我们在国内阶级斗争中获得的一项新的成功经验,已经可以看出,正像主席所指示的,“我们这样对待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对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会有深远影响和巨大利益的”。
但是,在改造右派分子的具体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不少单位以简单粗暴的办法对待右派分子,单纯强调劳动改造,放松政治思想改造工作;动辄斗争,忽视说服教育;在生活上,不给予应有的待遇和照顾。有的单位把右派分子视同管制分子、劳改犯,剥夺了他们的一切自由。有些单位没有认真贯彻分批分期摘帽子的措施,或对中央规定的摘帽子标准,掌握偏紧偏严,附加条件。有的基层单位对右派分子打骂、侮辱,甚至采用非刑。此外,歧视右派分子家属的现象也相当普遍。这些宁“左”勿右、不讲政策甚至违法乱纪的作法,不仅对促进右派分子进一步分化和改造极为不利,而且在中间派、甚至劳动群众当中也产生了非常不良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应当指出,在改造右派分子工作中,也有右倾麻痹、放任自流的现象。有些单位对右派分子的确实人数和思想动态,心中无数,对逃跑和下落不明的右派分子不加追查,有的单位则放松改造,使用不当。这些现象虽然不是主要的,但是,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各地材料证明,目前右派分子中还有极少数顽固分子企图进行反革命活动,如果我们不提高警惕,加强管理,将会给党和国家带来很大的危害。
为了巩固成绩,纠正缺点,争取把绝大多数右派分子改造过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会议一致认为有必要采取以下几项主要措施:
第一,做好第三批右派分子摘帽子的工作。如前所述,右派分子经过将近四年的改造,已有很大的分化,其中确实改造好的,应该摘掉帽子,加以前两批右派分子摘帽子的时候,各地掌握一般偏紧偏严,均未达到中央规定的比例。因此,今年有必要和可能,多摘一些,比例一般不要低于百分之三十,当然具体处理的时候,要一个一个的审查,该摘才摘,不要勉强凑数。至于摘帽于的标准仍按照一九五九年九月中央《关于摘掉确实悔改的右派分子的帽子的指示》中的三条规定。同时,对于少数过去对革命有过贡献,或者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或者罪行较轻,或者年老病重的右派分子,只要大体上符合摘帽子的标准,也以摘掉帽子为宜。总之,应该实事求是,既要反对不从政治出发,怕负责任,以及附加出身不好,家庭成分不好,历史有问题,有海外关系,极右分子等条件,而不给符合摘帽子的标准的人摘掉帽子的错误作法,也要反对降低标准,宽大无边,对于没有悔改表现的右派分子,也随便摘帽子的右的倾向。
第二,组织现在参加体力劳动的右派分子进行休整和学习。根据统计,目前没有开除公职而分散或集中在农场、人民公社、机关生产基地、工矿企业参加体力劳动的右派分子约有十七万人,加上前两批已经摘掉右派分子帽子而仍在劳动的约三万人,共计二十万人左右。过去通过劳动的方式改造教育右派分子是必要的,有效的,但是由于他们大多数人参加体力劳动已达三年以上,加以我们在工作中存在某些缺点,目前不少人感到劳动无期,专业荒废,体力不支,生活困难,逐渐产生不安情绪。会议研究了这一情况,建议在今年秋收以后,让他们停止劳动,进行休整和学习,使他们恢复一下体力,学习一些时事、政策,并且总结几年来改造的收获。有病的,予以治疗;衣被无着的,适当解决;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以适当补助;长期没有回家的,允许家属探望或请假回家。学习的方法,主要是听报告、读书、讨论,和风细雨地进行正面教育,改造他们的思想。不搞大鸣大放,也不搞评比竞赛和批判斗争。一九六二年春季以后,在学习中还可以适当地参加一些辅助劳动。对于已经摘掉帽子的人员,要与右派分子区别对待,单独编班。组织学习的场所,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因地制宜,自行规划。可以采取小集中、大分散的办法,一般利用现在的劳动场所(选择比较条件好的),不向大、中城市集中。
第三,对于参加学习的人员,除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拒不接受改造和没有悔改表现的分子以外,要尽可能在一、二年内逐步予以安排。学习的过程,也就是分期分批安排处理的过程。凡是有各种专长、有相当工作能力、原机关工作需要,而本人又确有悔改的,只要原单位不是机密、要害部门,应该尽可能斟酌调回分配工作。凡乎原系党内县级以上负责干部和党外上层人士,也应该分别情况,调回原系统或原机关分配工作或者予以其他适当安置。所在劳动场所需要,而本人自愿的,可以留场分配工作。家在农村或原在农村工作的一般干部和中小学教员(约占参加学习人员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处理,应该面向农村,主要在县、镇或农村基层单位分配适当工作,如果本人自愿返乡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以允许退职还乡。对于已经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员,应该优先给他们分配工作或者作其他适当处理。
第四,对于按劳动教养处理的右派分子进行一次清理。目前,按劳动教养处理的右派分子共约四万四千余人,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已经教养三年以上。会议认为,凡是教养已满三年,除了表现特别不好的以外,一般都应该解除教养;教养虽不满三年,但表现较好的,也可以解除一部分。这些人解除教养后,应该按照上述办法,停止劳动,进行休整,留场组织学习,并逐步予以处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五,对于流散在社会上的右派分子也要进行一次清理。目前,有一些开除公职、自谋生活或者自行离职流散在社会上的右派分子,无人管理和教育,有些右派分子逃跑和下落不明,所在地方党委和所属单位要认真进行清理,并且指定专管部门负责教育改造工作。
此外,有的地区提出对错划为右派分子的人是否平反的问题。据反映,河南、甘肃、江苏等地均已发现确有个别人划错了。会议认为,不提平反口号,更不搞平反运动。必须警惕右派分子乘机翻案,制造混乱。但是,如果发现个别人确实划错了,应该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
有的地区还提出,反左派斗争时,在劳动群众中有一些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的人,被戴上了“反社会主义分子”的帽子。对这些人的帽子,有的地区已经宣布取消了,有的地区则采取分期分批摘帽子的办法,有的地区还未作处理。中央于一九五七年九月十八日对辽宁省委的批复中,曾经指示各地,在工人和农民中不戴“反社会主义分子”的帽子。会议认为,凡是工人和农民中戴有“反社会主义分子”帽子的,有关单位应该宣布取消,并且认真进行团结教育工作。
为了加强改造右派分子的工作,会议一致认为,必须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改造右派分子的工作,中央已指示由各级党委统战部门主管,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必须负起责任,切实作好此项工作。鉴于改造右派分子工作涉及各方面,建议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统战、组织、政法、宣传、文教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共同抽调干部,在统战部领导下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没有统战部的县(市),可以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指定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任务主要是:检查政策执行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提出建议。改造右派分子工作是党的一项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应该把它摆在适当的位置,并且加强对有关干部的政策思想教育。各有关部门都应该按照各自的分工,密切协作。凡是有右派分子的单位,应该采取积极态度,认真进行工作。
以上意见,如中央同意,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参照执行。
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
一九六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5.中共中央批转《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中发(1978)11号批准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党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
中央领导同志、党中央批准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帽子的请示。以前已先后五批摘掉右派分子帽子。还没有摘帽子的右派分子,经过长期的教育改造,大多数人有了转变,表现较好。现在批准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请示报告。1957年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亲自发动和领导的反右派斗争,是一场伟大的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革命。毛主席曾指出:不打胜这一仗,社会主义是建不成的。从1959年到1964年遵照毛主席提出的关于分期分批摘掉改好了的右派分子帽子是必要的,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各级党委应认真贯彻执行,切实作好对摘掉右派帽子人员的安置工作。
附:中共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请示报告
党中央:
党中央粉碎了王、张、江、姚"四人帮"反党集团以后,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提出了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胜利地召开了党的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率领全党、全军和全国各族人民,为我国农业、工业、国防、科学技术的现代化进行新的长征,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在目前大好形势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一大路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我们建议全部摘掉右派分子的帽子。
1957年,毛主席亲自发动的粉碎资产阶级右派猖狂进攻的斗争,是一次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在这场斗争中,全国划为资产阶级右派分子有××万人,并对他们进行了教育改造工作。遵照毛主席的指示,从1959年到1964年,先后五批摘掉约××余万右派分子的帽子。目前,估计全国大约还有右派分子×万多名。他们经过二十一年长期的教育改造,大多数人有了转变,表现较好,有反党反社会主义新罪行的人只是极少数。这是毛主席、党中央改造右派政策的胜利。右派分子中的上层分子,绝大多数都已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尚未摘帽子的,主要是原中下层干部、中小学教员和一部分大学生。他们多数都在农村、街道或劳教场所劳动,有的被管制,有的原来有工作的取消了工作和工资,生活发生困难。自从1975年特殊释放全部在押战犯和宽大释放在押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以来,特别是粉碎"四人帮"以后,各项政策逐步得到落实,右派分子和他们的家属迫切要求摘掉右派分子帽子。我们认为,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条件已经成熟。
一、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作法
㈠右派分子摘帽子工作,由右派分子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在收到中央的文件以后,应向本单位群众讲解中央关于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决定的意义,宣传党的政策,然后向右派分子宣布摘掉他们的右派帽子,鼓励他们继续努力学习,进行自我改造,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人员名单向单位群众公布,报上一级党委备案。
㈡对于有新罪行并已依法判刑的右派分子,不宣布摘其右派帽子,但刑满以后也不再作为右派分子对待。
㈢对于已经死亡的右派分子,为了争取、教育其家属子女,也应宣布摘掉其右派帽子。
二、右派分子摘帽以后的若干问题
㈠右派分子摘帽以后,不再叫他们“右派分子”或“摘帽右派”。不要歧视他们。
㈡对原保留公职的人,能工作的要安排工作,有专长的要使用其专长;不能工作的可作退职、退休处理。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责安置。对已开除公职的人,也要给以生活出路,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来源的,可以从社会救济中适当解决。
㈢现在仍在劳教场所的右派分子,摘掉帽子的同时解除劳教。分别情况,予以安置。
㈣原属起义人员,如因其是右派分子而戴上历史反革命分子帽子的,应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同时摘掉其历史反革命分子帽子。
㈤被遣送到农村的右派分子,摘掉其右派帽子以后,一般不再返回城市,但工作有需要的或确属年老病残,在农村无依靠,而在城市有亲属赡养的,可准其返回城镇落户。原在解放军中划为右派转业到地方的,不要回到军队。
㈥对右派分子的家属子女,根据我党的一贯政策,主要看本人表现,在入团、入党、参军、升学、招工等问题上都不应受到影响。
㈦对过去已经摘了右派分子帽子的人,如果尚未落实政策(包括工作安置、生活待遇、子女等)一律应按以上规定办理。
㈧遵照中央1962年的规定,对于右派分子一般不搞甄别平反,只是对于其中个别确实完全搞错了的,才作为个别人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
三、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是一项重大的政策措施,各级党组织应予重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建议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和民政部共同组织一个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工作的办公室,负责处理右派摘帽子的有关事宜。县以上各级党委,亦应组织摘帽子办公室,负责上述工作。
为了解决摘帽以后的许多具体问题,建议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和民政部共同召开一次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参加的专业工作会议,商订具体措施方案,以便统一贯彻执行。
为了解决右派分子摘掉帽子后的安置问题,建议国家计委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调拨必要的编制名额和劳动指标。
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后,由新华社统一发表消息。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批示。 中发[1978]11号
一九七八年四月五日
6. 中共中央文件
中共中央中发(1978)55
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贯彻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决定的实施方案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
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1978年8月25日呈报的《贯彻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决定的实施方案》。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做好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人的安置工作,落实党的政策,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部分人中,不少是有用之才,不要仅仅从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出发,要统筹安排,细致地做好工作,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所长,为社会主义服务。
对于过去错划了人,要做好改正工作。有反必肃,有错必纠,这是我党的一贯方针,已经发现划错了的,尽管事隔多年,也应予以改正。改正的标准,就是1957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希各级党委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贯彻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决定的实施方案
在抓纲治国初见成效的大好形势下,党中央高举毛主席伟大旗帜、继承毛主席遗志,贯彻党的十一大路线,作出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英明决定。这对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安定团结,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1957年,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亲自发动和领导的反右派斗争,是一场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毛主席曾经指出,不打胜这一仗,社会主义是建不成的。反右派斗争的伟大胜利,巩固了无产阶级专政,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遵照毛主席的指示,党对右派分子采取了教育改造的策,1959年,毛主席指示分期分批搞掉改好了的右派分帽子。从1959年到1964年,先后五批摘掉了大部分右派分子的帽子。1975年,在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犯的同时,毛主席、周总理指示摘掉章乃器的右派分子帽子,产生了很好的影响。当时考虑到右派分子经过长期的教育改造,绝大多数有了转变,表现较好,准备全部摘掉他们的右派帽子。由于"四人帮"反党集团的干扰和破坏,毛主席的这个无产阶级政策,当时未能实现。
为坚决贯彻执行毛主席、党中央关于改造右派分子工作的指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78]11号文件,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关于安置问题
必须认真做好摘掉右派帽子的人的安置工作,落实党的政策。搞革命、搞建设,实现四个现代化,总是人多一点好。摘掉帽子的人中,不少是有用之才。安置工作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更重要的是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
1.原保留公职的人,能工作的安排适当工作,有专长的发挥其专长;不能工作的作退职、退休处理。安置工作后的工资问题。原取消了工资级别,只发生活费的,根据现在分配的工作评定工资级别;原受降级、降薪处分的,工资级别一般不动。工资级别降得过低的,可以适当调整。
需作退职、退休处理的,工龄应连续计算。退职、退休金的计算标准,按划右派受处分的级别或后来重新评定的工资级别确定。工资过低维持生活有困难的,计算标准可以适当提高,退职、退休金由所在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所在县、市负责解决。
2.开除公职的,也要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给予安置。有专长、工作需要的,有关部门可以重新录用。其他的人,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就业。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来源的,从社会救济中解决,使其能维持当地一般居民或社员的生活水平。在农村无依靠而在城市有亲属赡养的,准其返回城市落户。
原已离职、退职需要安置的,也照本条规定办理。
3.在劳教单位的,除本人愿意留场安置者外,调离劳教单位,按上述各项原则,由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排。留场就业的人员,列为国家职工,给予职工待遇。
4.原是高等学校的学生,没有分配工作的,根据专长和需要安排适当工作,评定工资级别。
5.原是军队干部的,不再返回军队,按上述原则,由所在地方负责安置。
6.安置所需要新增加的编制名额和劳动指标,尽量由省、市、自治区负责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从严掌握,核实后报国家计委解决。
7.安置工作,由省、市、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统筹安排,由所在县以上的组织、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负责办理。
若干政策问题
1.右派分子摘掉帽子后,不再叫他们“右派分子”或“摘帽右派”。在提职、提级、调资、奖励、授予职称等问题上,与其他职工一样对待,不再歧视他们。
2.对家属子女应看本人的政治表现。过去因右派问题受牵连处理不当的,应该按照党的政策,妥善处理。今后在入团、入党、参军、升学、招工等问题上都不应受到影响。
3.原是共产党员开除党籍的,一律不得恢复党籍。经过考验,确实具备入党条件的人,可重新入党。
4.对于工人、农民中已戴了右派分子或反社会主义分子帽子的,要按照1957年9月中央关于在工人、农民中不划右派分子和不戴反社会主义帽子的指示,予以改正。中等学校学生、解放军战士、军警、营业员、民办教师和其他类似人员,戴了右派分子或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帽子的,也照此办理。需要安置的,应适当安置。
5.原属起义、投诚人员,如因其是右派分子而戴上历史反革命分子帽子的,应在摘掉右派帽子的同时摘掉其历史反革命帽子,仍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
6.对过去已有结论不以历史反革命论处或只有一般历史问题的人,因戴上右派帽子而被戴上历史反革命帽子的,在摘掉其右派帽子的同时摘掉其历史反革命帽子。因右派问题而戴上其他帽子的人,均按上述原则处理。历史反革命分子又戴上右派帽子的,这次只摘掉右派帽子。
7.对于有新罪行并已依法判刑的右派分子,不宣布摘其右派帽子,但刑满以后也不再作为右派对待。
8.因公伤残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救济或劳保待遇。原保留公职已经死亡的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9.被查抄的财物,要退还本人或其家属。查无下落的,要讲明情况,酌情处理。
10.对过去摘掉右派帽子,尚未落实政策(包括工作安置、生活待遇、子女等),一律按以上规定办理。
关于改正问题
按照1978年中央十一号文件精神和1957年《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子的标准”的通知》,对右派分子一般不搞甄别平反,对确实划错了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
1975年毛主席批准的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见附件),明确规定应划和不应划右派分子的标准。当时有些地区和部门未能完全按照文件规定办理,错划了一些人。现在我们处理这个问题,仍应以1957年中央的规定为依据。凡符合划右派标准而定为右派的人,是摘掉他们的右派帽子问题,不是改正的问题。凡不应划右派而被错划了的,应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这样做,对恢复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有重要的意义。
对要求改正的申诉,由申诉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党委受理,转交原划右派单位处理。原单位应认真调查研究,作出结论。原单位已撤销,由申诉人现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党委负责处理。改正结论,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审批,受理和审批单位,对申诉案件,都要认真负责,抓紧办理。
经批准予以改正的人,恢复政治名誉,由改正的单位负责分配适当的工作,恢复原来的工资待遇,但不补发工资。生活有困难的,给以必要的补助。
原是共产党员,没有发现新的重大问题的人,应予恢复党籍。原是共青团员的,应予撤销开除团籍处分。
加强党委领导,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进行妥善安置,实事求是地做好改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互相配合,主动承担任务,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要认真解决问题,不要互相推诿,不要把矛盾上交,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深刻认识反右派斗争的伟大意义和党对改造右派分子的方针政策,正确理解中央领导同志、党中央决定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重要意义,正确对待摘掉右派帽子的人。
对摘掉右派帽子的人和搞错了予以改正的人都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改造思想,在各自岗位上,为社会主义事业作出贡献。
附: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的通知
(此附件与第二章第四节引用的《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的通知》是同一个文件,即附录1, 内容相同,参阅)
7.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统战部 公安部 民政部
统发文(1979)第143号(1979年2月11日)关于中发[1978]55号文件的批准补充说明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摘帽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政治部,解放军总政治部: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发[1978]55号文件中,提出了不少问题,要求答复。我们将一些带普遍性的问题,拟订了一个补充说明,已经中央批准,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中发[1978]55号文件的补充说明
(一)在反右派斗争中,处理结论未明确保留公职或开除公职者,应按保留公职对待。在反右派斗争处理后,又因右派问题被迫离职的人,仍按保留公职对待。
(二)对原保留公职的人,后来因为新的问题被开除公职或判刑劳改的(包括刑满释放的),应由原处理单位或原判决法院负责进行复查。如新的问题不足以受开除公职或判刑处分的应予改正。否则,仍维持开除公职或判刑处理。
(三)原调干学生划为右派后开除学籍的,按保留公职对待,划为右派的大学生,经批准改正的人,由本人现所在地区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分配适当工作。工龄从被处理离校之日起计算。
(四)在整风反右运动中,出国留学生因"右派言论"被遣送或押送回国、定为右派分子或受了各种处分的,他们的审查改正工作,由现所在单位或地区县以上党委负责处理。
(五)原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被戴上右派分子或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帽子的,一律由本人现所在单位或地区予以改正。
(六)对过去已有结论,不以反革命论处或只有一般历史问题的人,在反右派斗争时有错误言论,但不够右派,而被戴上右派帽子和历史反革命帽子的;或虽未戴右派帽子,但戴上其他帽子的人,均应予以改正。
(七)凡未按中央[1962]544号文件规定,没经省委或中央批准而给予一些人新戴、重戴右派分子帽子的,应予改正,妥善安置。
(八)在反右派斗争中,虽未戴右派帽子的,但定为中右分子或因"右派言行"而受了处分的,应时行复审,实事求是地做好改正工作,妥善安置。
(九)错划右派批准改正后的工作安排,如改正单位安排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改正单位负责和本人现所在地区或单位共同研究,分配适当工作。需要回城镇安置的,有关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应予办理手续,公安部门要准予入户。
(十)需要跨省、市安置的,由本人现所在地区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直接与有关省、市、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联系解决。
(十一)被错划为右派的预备党员,一直表现较好,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应承认其党员资格,按党章规定办理转正手续。党龄从原定转正时间算起。虽属错划,但本人在被取消预备期以来表现不好,或本人在反派斗争中严重错误,不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不再承认其党员资格。
(十二)党员被错划为右派期间的党费,不再补齐。
(十三)经批准改正的人,恢复原工资待遇的时间,一律从1978年10月份算起。生活确有困难的酌情予以补助。此项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目前没工作的,由改正单位解决。
(十四)经批准改正的人档案材料,按中央组织部的统一规定处理。改正单位应通知改正人的家属子女所在单位,撤出原发出的有关右派问题的证明材料,予以销毁,消除影响。工人、农民、中学生等划为右派或反社会主义分子的人,改正后,其档案中原有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律销毁,作一简要的改正说明存入本人档案。
(十五)中央和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处理右派问题的有关规定,凡与中发[1978]55号文件和本补充说明相抵触的,均以中发[1978]55号文件和本补充说明为准。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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